女职工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因为怀孕,被单位告知劳动合同终止,给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或者有些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了,就调整了该女职工的工资,比原工资降低非常多,最后许多女职工不得不离开单位。
这样做可以不可以捏?
第一种情形的问题是,女职工怀孕了,单位是否因其怀孕而辞退女职工?
我国劳动法底28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从第3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仅仅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即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不仅如此,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二个问题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其怀孕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通常来说,单位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等部分组成,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因为女职工怀孕调整了更适宜的岗位而调整了岗位工资而并没有降低基本工资,应该说是并没有违法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自己工资的组成例如基本工资是否过低等,以免怀孕后实际所得工资与怀孕前相比相差悬殊。
当然,用人单位即使调整基本工资,也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即,若女职工怀孕后扣除相应费用后拿到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