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看行政法的时候,教材说游行示威是复议必经的,就是申请了,如果不批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得先申请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
但是这几天看宪法,又说游行示威是复议终局的,就是申请了,如果不批准,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了。
查了《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没了,还查了这个法的实施细则,内容也差不多,还有几个省的实施办法,没有明确对复议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决定就是终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