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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了一个合同

是关于快递的,查了一下,发现竟然除了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信函、明信片类的寄递业务,这么看,现在那么多快递公司,都是违法的了。。。。。

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邮电部关于“信件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邮电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发表于 @ 2004-06-12 16:30

评论与反馈

# re: 审了一个合同 2004-06-12 21:17:00 bjwf

这么说,我帮朋友带一封信都是违法的了?

# re: 审了一个合同 2004-06-12 22:08:00 pp

应该不是的,你这个不属于经营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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