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磊起诉前经纪公司 追讨巨债(图)
2005年对于歌手唐磊来说可是大丰收的一年,近段时间一直忙于出书和演戏,而与广州点睛文化洽谈筹备第二张个人原创大碟的事务也在进行中。虽然演艺事业如日中天,但与前经纪公司的纠纷让唐磊烦恼和困惑。逼于无奈之下,唐磊终于在2005年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与前经纪公司纠纷问题再次发表声明,并当场宣布起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讨该公司拖欠唐磊的28万8千元版税及100万元的违约金。
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确实是唐磊的无奈之举,因为今年6月10日,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了一个所谓“中国第一位被经纪公司雪藏的歌手”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天唐磊也向媒体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他与普新纪元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普新纪元公司严重违约。对于唐磊的《声明》,普新纪元公司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此后,唐磊又与普新纪元公司接触希望平息双方之间的矛盾,但普新纪元公司至今没有做出任何表态,并且还一直干扰唐磊的相关宣传和演出活动。鉴于唐磊做出和解的努力已经被证明是徒劳的,鉴于普新纪元公司举行雪藏的发布会对唐磊的工作、生活、精神和名誉等诸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唐磊在9月7日的发布会上再次作出如下声明:
一、自2005年3月23日起,本人与普新纪元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二、在2005年3月23日之前本人与普新纪元公司的合同关系因为本人在2005年3月21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终止。本人之所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在普新纪元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本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普新纪元公司在今年6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称“雪藏唐磊”,实际上是早在三个月前唐磊已经将普新纪元公司炒掉了。
三、普新纪元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举一、二例告诉大家。(并由律师出示证据)第一例,隐瞒演出收益,比如,某经济广播电台实际支付的演出费用是一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告诉我的金额是五千元(证据)。第二例,拖欠版税,比如《丁香花》专辑的发行版税是三十六万元,普新纪元公司除了支付过七万两千元以外,另外的二十八万八千元至今未付(证据)。契约必须信守,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商业道德。因为普新纪元公司严重违约,本人除了在2005年3月21日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外,还在7月29日授权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普新纪元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的请求是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拖欠的《丁香花》专辑的发行版税二十八万八千元及违约金。关于合同约定的要求普新纪元公司赔偿一百万经济损失的权利,本人予以保留。(律师出示证据并确认)。
四、《丁香花》专辑中的全部歌曲,是本人根据真实的生活经历和感受创作而成,倾注了我很大的心血。本人享有《丁香花》专辑中全部歌曲的版权。自与普新纪元公司的合同被解除以后(即自2005年3月23日后),任何人未经本人许可,演唱、录音、或复制发行《丁香花》专辑中的任何一首歌曲的录音制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对在2005年6月10日普新纪元公司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演唱《丁香花》的演唱者朱子龙以及组织者普新纪元公司,本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普新纪元公司在与本人签订合同时,不仅违法,而且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演出活动的公司,注册资本应该在一百万以上,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公司,注册资本应该在二十万以上。普新纪元公司在与本人签订合同时,注册资本只有十万元。但当时普新纪元公司向本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的注册资本被变造成“100万元”(证据)。直至2005年7月28日,普新纪元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也不过是六十万元(证据)。碰上这么一个自称很有规模、很有实力的公司,本人感到可悲和遗憾。
另外唐磊正准备将他的版权、演出事务、唱片制作等交予有实力、有诚信的公司打理。最近他正和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洽谈相关合作事宜。点睛文化发行了田震、零点乐队、何炅等许多歌手的唱片,去年成功推出了“老鼠爱大米”的原唱王启文,海外市场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10月份王启文即将登上美国纽约舞台后点睛唱片还计划将唐磊推向海外,投放国际市场。点睛唱片认为“唐磊是一个具有人文气质,即老狼之后又一位优秀的民谣歌手,我们非常有信心为他做下一张专辑。目前有多家海外公司正与本公司洽谈相关的合作事宜。”
点睛唱片是一家重视艺人培训及推广、有诚信、有规模、有实力的文化公司。相信将版权、演出事务、唱片制作等交予这样的公司,唐磊的演艺事业会有更大的发展.。我们共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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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由黄圣依事件看艺人与经纪人之纠纷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20:33 外滩画报
最近娱乐圈里最闹的莫过于黄圣依与经纪公司星辉的解约纠纷,据称是因为黄圣依接拍了某杂志封面而遭到经纪公司的雪藏,理由是这辑照片太过性感而使百万广告订单告吹。
其实,重利之下必有盘剥,经纪人和艺人之间的矛盾历来就存在。其实,哪个明星出名之前没有种种不足为外人道的事情?其实……
当黄圣依痛哭流涕地要求和经纪公司星辉公司单方面解约;当贾静雯生完孩子就传出与经纪人有矛盾;当李小婉最近与周迅解约,还放话“我们管不了她”;当最近又传出华谊兄弟公司旗下包括陈道明、范冰冰等一线明星要集体跳槽时……明星、艺人和经纪公司(人)之间的矛盾,一下成了当下娱乐圈的焦点问题。
究竟发生了些什么,让他们突然翻脸?而且是说翻就翻。
娱乐圈充满名利,刚入行的艺人起先默默无闻,急需找经纪人包装,于是不顾一切地和经纪人签约。之后,渐成明星的艺人与经纪人(公司)发生诸多麻烦纠纷,就好比是老百姓和国营企业发生的买卖纠纷,就算人家摆明了霸王条款,四处圈套,你也有冤无处伸。
签,还是不签
签,还是不签,是摆在准明星跟前的第一道坎。不签,进不了圈成不了星;签,就得嫁鸡随鸡,拿到“卖身契”做了“童养媳”。现在全国正燃起“超级女声”热,有人甚至把盘口从国内足球“超级”联赛那里拉了过来。但有多少人会去关注她们与经纪公司的那纸合同,获得了欢呼、声誉,失去的是某种程度的自由?钱箱和黑箱在这里同步打造,皇冠和黑幕也都在这里一起诞生。
艺人名气大了,就想找借口离开公司,投奔更好的东家。但是原东家又不愿意将辛辛苦苦包装艺人的钱打水漂,就这样慢慢翻脸了。当年王菲从新艺保跳到EMI,再几经周折跳到现在的新索,名字也改来改去好几回,哪一次不是闹得“风风火火,轰轰烈烈”?万千恩怨,总不离“钱”字。
遥想当年,拳王泰森在拳台下对着经纪人唐·金一顿老拳,不就是为“分赃不匀”?F4成员之一言承旭,两年前曾向媒体控诉“经纪人是吸血鬼”。另外,上世纪末的蔡依林也碰到过被经纪人“雪藏”的事情。而前不久网络歌手唐磊的经纪公司称唐磊违背了由公司全权安排代理其演出活动的条约,决定停止唐磊的一切演出活动,另选新人演唱《丁香花》,而唐磊则说公司与他签约后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还严重欺瞒他的版税、演出所得……
黄圣依VS“星辉公司”
不过,尽管分分合合恩怨难解,但众多艺人中能像黄圣依那样站出来与鼎鼎大名的“星爷”对抗的,却不多见。
8年的合约只履行了两年就想解除,这表明黄圣依在签约时对合同期的漫长与复杂心理准备不足。据了解,国内经纪公司合同的约期,一般来说,英皇的是10年,海润的是8年,其他影视公司一般为5年。歌手方面,小明星一般5年,大明星则为3年。
有人猜测黄圣依此举是自我炒作,背后有富豪团撑腰云云;有人怀疑这是经纪方抛出的苦肉计,是用来回应前不久“星女郎”事件的马后炮;更有人估计黄圣依这是在学习西方转会市场,通过这样来达到“另结新欢”的目的……
这倒也是,自打娱乐圈出现了邓建国和宋祖德这类“人精”后,什么事情不会发生?但黄圣依一直强调经纪公司没有给她应有的关心和尊重,这在诸多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纠纷中倒是一个新说法。
同情黄圣依的人想,黄圣依帮杂志拍写真是个人行为,这在国外太普通太正常太波普了:人家布兰妮从一个小处女到现在一个大肚妈妈,一举一动都如“楚门的世界”般展现在芸芸众生眼前,现在黄圣依只是拍一些照片让Fans欣赏,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人家王菲一会跟这个男人好,一会儿又跟那个男人爱,她的经纪人除了忙着适应新形势多赚“米”,也别无他言嘛。
不过,从黄圣依的经纪公司这边来说,他们可能也有自己的委屈:我花大把银子把你捧红了,让你由一个默默无名的小女孩成为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名和利都有了。就凭这点,偶尔强制你一下,“逼”你一下又有什么错?从另一角度来说,不管你的FANS有多少,你还是我的一件商品,我是一个生意人,我管你有什么玉女的身体、天使的气质或是他妈的什么“人情味”?
经纪公司不遗余力地捧红艺人,艺人“狼心狗肺”抛弃“奶娘”,经纪公司咽不下这口恶气,强势一点的——雪藏,硬碰硬划不来的——就完全凭“感情”拖一阵。如果连“感情”都没有的,那就好聚好散吧——不过看来并不容易。外滩记者 杨圣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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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愈演愈烈 交200可“合法翻唱“?(组图)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3月18日 09:04:11 来源:广州日报
张振宇是网络歌曲《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的演唱者之一。
因演唱《丁香花》走红的歌手唐磊
《老鼠爱大米》的词曲作者杨臣刚
卷入《江南》版权纠纷的歌手香香
近年来,流行乐坛的纠纷、官司一般都与侵权有关,那些一夜走红的热门歌手,如沙宝亮、刀郎、杨臣刚……更是几乎个个官司缠身。目前,这些闹得不可开交的官司究竟进行到何种地步,如此多的侵权官司除了歌曲红了人人想分一杯羹,还有什么更深层的原因?本报记者日前进行了探访。
沙宝亮VS陈涛
2003年,由沙宝亮演唱的《暗香》随着电视剧《金粉世家》的热播迅速飙红。这首歌“火”了之后,沙宝亮及其所属的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力量”)却被《暗香》的词作者陈涛告上法庭。
诉讼理由:陈涛2003年第一次起诉沙宝亮及其经纪公司现代力量,是因为对方在未经他许可下在专辑中使用了《暗香》,并在两次商演中演唱了该曲,其间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陈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各种损失20万元。2003年12月,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对北京朝阳法院判决他们赔偿《暗香》词作者陈涛14万元的决定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法院最终判决沙宝亮方赔偿陈涛1.2万元,并在未经陈涛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去年9月,陈涛再次将沙宝亮及其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沙宝亮依然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在大型演出中演唱《暗香》,目前,双方仍在拉锯战中。
刀郎VS西域刀郎
有人说,刀郎(原名罗林)的第二张专辑《喀什噶尔胡杨》之所以销量锐减,很大程度是因为他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放到关于肖像权、盗版等多场官司中去了。在这些官司中,刀郎诉“西域刀郎”(原名潘晓峰)及民族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恐怕最受瞩目。去年,刀郎凭借《2002年的第一场雪》红遍全国后,潘晓峰及其唱片公司瞄准时机抢注了“西域刀郎”的艺名,接着,两个“刀郎”展开骂战,今年2月,这一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由海淀法院审理。
诉讼理由:原告罗林诉称,其艺名“刀郎”在音像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刀郎”对其而言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法律上应受到与姓名权同等的保护,而被告潘晓峰及民族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在其制作、出版、发行的唱片《“西域”刀郎》中,假冒其艺名“刀郎”署名和身份,以上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刀郎”的著作权。
刀郎VS何太极
在不断拿起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刀郎却因写给谭咏麟的新歌《披着羊皮的狼》涉嫌抄袭剽窃,今年1月被西安词作家何太极告上法庭,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诉讼理由:据何太极的助手介绍,2002年6月,何太极就创作了歌曲《披着羊皮的狼》;2004年12月,他们在网上发现了以刀郎为词曲作者、由谭咏麟演唱的一首歌曲也叫做《披着羊皮的狼》,两首歌的作曲差异虽然比较大,但是无论从主题、情节、结构还是语言表达等方面来说都严重雷同,两首歌的歌名更完全一样。为此,何太极一方诉讼请求刀郎停止使用歌曲《披着羊皮的狼》,赔礼道歉并赔偿1080元的经济损失。
林俊杰VS香香
在好歌越来越难寻的年代,翻唱歌曲远比演唱原创作品来得讨巧,而湘妹子香香的迅速蹿红恰好证明了这一点。但新加坡当红创作歌手林俊杰日前在接受采访时却火气十足地嚷嚷要状告人气飙升的网络歌手香香侵权翻唱。
诉讼理由:林俊杰和他所在的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认为,网络歌手香香的新专辑《猪之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擅自演唱了林俊杰创作的《江南》,且使用的音乐伴奏都是海蝶的原版,只是为了配合女声将音调高了,是明显、严重的侵权行为,目前他们已请律师进行了取证工作,势必要打赢这场官司以儆效尤。
杨臣刚VS王虎&王启文
2004年,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大红大紫之后,词曲创作者杨臣刚因将该歌版权多次转让而被诉上法院。当年11月,杨臣刚就其多次倒卖《老鼠爱大米》音乐版权的事件公开道歉;今年1月,杨臣刚签约的唱片公司广东飞乐高调以40万元将这首歌版权从最早拥有者田传钧处购回。其后,杨臣刚的湖北老乡王启文又揭露网络上下载的《老鼠爱大米》,有95%的声音都是他的,而杨臣刚把他唱的小样放上了网,却没注明演唱者是王启文。
诉讼理由:据报道,杨臣刚曾将《老鼠爱大米》“一女多嫁”:2003年3月将此曲无偿永久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总王虎;去年6月以2000元转让给武汉歌手誓言,去年9月以8000元转让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导致王虎状告飞乐唱片的香香版《老鼠爱大米》侵权。随后,又传出杨臣刚早在2002年11月就以2000元的价钱把《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卖断给北京音乐人田传钧的消息,杨臣刚也被田传钧告上了法庭。然而,飞乐唱片从田传钧处购回《老鼠爱大米》版权后,王虎又称自己手里有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签订的一份合同。据悉,杨臣刚及飞乐唱片与王虎版权官司于3月15日开庭,而王启文从王虎处获得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也准备起诉有关网站,力求将网上由他演唱的《老鼠爱大米》版本都署上真正演唱者的名字。
法规漏洞被利用
目前,乐坛的当红歌手和他们的经纪公司都一边忙着赚钱,一边忙着打官司,有的甚至一边当原告,一边又当被告,真是既热闹,又混乱。流行乐坛现在的侵权官司缘何没完没了,难道时代进步了,人们反而越来越不遵纪守法了?
版权法规不够健全
网络歌手唐磊认为,内地乐坛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侵权行为存在,与有关翻唱的法制不够健全密切相关,因为歌手翻唱只要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交200元就成为合法行为,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翻唱歌曲每卖出一张唱片或每进行一次商演都要给作者分成,即作者可以从中享有版税。“香香他们原本只是歌唱爱好者,他们想唱什么就唱什么,放在网上也是唱着玩,没什么商业用途。但他们在网上红了之后,签约唱片公司还继续翻唱,每首歌只是付给‘音著协’200元就说是合法,这可以说是钻了有关法规的漏洞。”
唐磊表示,他起初加入“音著协”是想保护自己的权利,没想到现在似乎变成了别人付200元就可以不限次数与场所,合法地翻唱他的歌曲,而他去年一年所得到的相关收入只是几十元。“我已经能向‘音著协’发了声明,只有拿到我亲笔书面授权的人才可以翻唱我的作品。”唐磊无奈地说:“现在乐坛的创作环境很差,翻唱风又很盛,一首歌写出来,要么几千元被买断,自己只留下署名权,要么别人只要交一点钱就可以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投机钻营,创作者连起码的尊重都得不到。”
唐磊还说:“‘音著协’其实一直在工作,但法律上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他们也无法控制,要改变乐坛目前现状,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唐磊认为由于乐坛不景气,歌手必须靠演出走穴赚钱,而创作人的收入更是相当不稳定,有时难免为了商业目的,为了迎合歌迷而跟风,如果版税制度健全,歌手可以靠卖唱片赚钱,而创作人可以抽取版税,那么乐坛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环,各种类型的音乐也将有自己的生存空间。
北京21东方唱片负责人张卫宁也认为有关版权的法制法规不健全是引发多起侵权官司的根本原因,“以香香和林俊杰的纠纷为例,香香翻唱是交了钱给‘音著协’的,但‘音著协’其实并没和林俊杰及海蝶唱片商量过,所以海蝶有理由认为林俊杰的《江南》是被盗用了。”张卫宁认为,按照国外的体系,作者创作后一般会由专门的版权代理公司帮他们授权使用及收取版权费,或者也可与国际唱片业协会或唱片公司联系,但在内地,唱片公司有时想翻唱,却找不到门路。
成名心切不择手段
太合麦田音乐负责人宋柯认为目前乐坛的侵权官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故意炒作、无意侵权和恶意侵权。其中,他认为最莫名其妙的就是何太极与刀郎之间的官司:“如果只是歌名相同就可以起诉,那这个行业就没法做了。当然,流行乐坛的从业人员都应该加强法制意识,像杨臣刚那样把歌曲倒卖几次引发官司,作者自己要付很大责任。”而杨臣刚则承认,他之所以多次倒卖甚至无偿提供“大米”,是因为急切地想推广自己的作品,而歌曲红了之后,才意识到这么做很不妥。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两年突然出现一堆侵权官司,也与现今的流行歌曲大同小异、缺乏个性有关,那些出现侵权行为的歌曲大多都是创作及翻唱门槛很低的作品。著名音乐人张卫宁说:“拿网络歌曲来说吧,它们都有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十分简单易懂,但是很多人都喜爱。受众反应热烈令很多人跟风,创作者只追求简单上口,只想着怎么出位,进一步导致非常商业的‘口水歌’泛滥成灾,而流行乐的创作水准越来越低。”张卫宁表示,因为很多音乐人的百倍付出却得不到起码的回报,所以现在乐坛潜心创作的人越来越少,乐迷对不少“口水歌”可能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是因为其旋律的和声走向相近,一首歌红了,一些投机者就难免想通过官司来炒红自己。(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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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与经纪公司纠纷因何起
□本报专稿/祁建
“一位青春靓丽的影坛美女、一组鲜艳之极的性感照片、一家久负盛名的经纪公司、一场纠缠不清的合约纠纷”,如果娱乐圈里任何一个话题具备了以上4点要素,那么它都将引来一阵“轰动”。
刚刚发生的“黄圣依解约星辉公司事件”就是这样,无数双诧异的眼睛时刻关注着这场发生在明星与经纪人这两个原本亲密无间的职业之间的“战争”。
周迅日前与合作多年的经纪人李小婉和平分手,但李小婉一通“管不了也无法管的情况下,本已谈妥的新经纪约也就算了”的暧昧言论,让人难免要质疑其“和平”掩盖下的真相;
牵涉人数最多的则是“超级女声”,据说前20名必须与主办方天娱公司签约,一签就是8年,提前解约须赔偿500 万,有不少小女生已开始后悔签下这“卖身契”,但为时已晚;
刚当上孩子妈的贾静雯虽然还未炒掉经纪人、换夫家亲舅舅上阵,但与经纪人不和的传言已在媒体上曝光;
当红影视明星黄晓明的签约公司状告黄晓明违约;
早前倪睿思的提前解约官司,最终以“倪睿思败诉,赔偿唱片公司18万”的判决结果收场,已经身心俱疲的倪睿思,把解约看成了“解放”。2004 年,倪睿思自己作主,把自己签到新索唱片,之后才有了第一张专辑《倪主角》
……现在几乎是个明星就得有经纪人,明星与经纪人为何会从亲如一家走向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明星与签约公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为什么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纠纷呢?作为演艺行业一种普遍的运作方式,明星与公司的签约原本是你情我愿的事,为什么到后来闹出不和会成为经常性现象,我们不妨从公司和艺人各自的角度细细看来。
明星与经纪公司的关系
经纪公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好不容易才整出个刚被人看好的“清纯玉女”形象,就因为在某杂志上露这露那的照片而前功尽弃,搁谁身上能不生气?就像单位里好不容易树个廉政典型,没几天却发现这个典型吃喝嫖赌,换谁是领导都得窝火。领导一生气把人拿下了,是很正常的,只不过这次领导遇上了一个“骨头硬”的主儿,而且还有比骨头更硬的后台。
细究明星和经纪公司产生纠纷的原因,最终大多可以归结到利益二字上。艺人和唱片公司签约无非两方面要求,一是拍摄影响大的影视剧,音乐上希望签约公司能给自己带来提升;二是钱,通过音乐的提升而使自己的收入有所提升,这两方面有其中之一没得到满足,便会与签约公司产生矛盾。
有些公司的艺人有违约私自演出的行为,或不参加公司安排的活动时,可能招致被公司“搁起来”的处理。
在唱片公司与艺人签约、承诺歌手出专辑的计划后,有时会因为市场不好和艺术质量等原因延迟出专辑的时间或其他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时需要公司和歌手进行较好的沟通,如果不问原因只问结果的话,双方容易出现问题。
身为经纪公司要对签约艺员担负“三老”的职责:一是“老妈”,也就是说要在生活中对艺员无微不至,像母亲关心自己的儿女一样。艺员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需要感情的注入,这体现在许多细节上,比如他(她)们出席公众活动时给他们一些特殊的照顾,满足他们作为公众人物的心态。二是“老板”,正因为艺员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这种商品就要讲究一定的头脑和策略。为每一个艺员都做了比较完备的中英文资料和图片以及10分钟精编录像带,这些资料定期发放给有关的影视制作公司、广告公司等。三是“老师”,这也就是说公司的观点和判断力能让艺员信服。
一纸合约难订终身
8年的合约只履行了两年就想解除,这对黄圣依而言至少存在着理亏的地方,也表明她在签约时对约期的漫长与复杂准备不足。
大家都知道,在动物界尽管老虎很强壮,但老虎比起自己的师傅猫来,始终缺一招,那就是老虎不会爬树,它要镇住猫很难。在演艺圈,明星们始终有一纸合约在管着。要想不被合约束缚,除非你不签经纪公司,能忍受得住孤家寡人在竞争激烈的演艺圈单打独斗的苦楚;或者攒足了足够的金钱资本,付得起巨额的违约金。
如今,越来越多的少男少女将娱乐圈奉为梦幻之地,闯进娱乐圈的年纪也越来越小,而经纪公司的合约却越来越苛刻,签约的时间也越来越长,明星解套的难度也因此而增大。黄圣依与星辉的决裂,无疑给他们敲了一记警钟:要进入娱乐圈,首先要把好签约关;进了娱乐圈,就一定要玩好猫和老虎的游戏。
按行规,明星与经纪公司签约,公司提取明星的佣金比例应该为全部收入的25%左右,但也有例外。一般来讲,在包装新人时,公司开出的条件会很苛刻,比如某家公司在与新人签约时,合同上规定的佣金比例为50%,而另一家知名公司与新演员的合约上规定收取佣金比例为70%。在年限上,对于看好的新人,有的公司一签便是十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不平等条约。对于这种情况,某公司的经纪人向记者解释道:“对于新人,公司的投入相当大,若想尽快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就要加大佣金比例,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同时,我们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捧红一个人,如果合约只签一两年,那么刚刚红起来便到了合同终止期,公司太亏了,所以我们会尽量延长合约时间。
尽管不平等条约太过分,但为了成名,许多新人会不顾一切。现在许多公司也在出台新政策,比如签约后佣金比例按时间减少(比如前三年为40%,以后为25%)或者逐年递减(第一年为50%,几年后为20%),这样既能保证公司尽快收回成本,在一定年限后又让明星的收入达到或超过同阶层水平,这种政策还算是相对合理的。
“超级女声”面临的也是同样的问题。天娱公司野心不小,将“超级女声”这块金字招牌作为土壤,一口气撒下几十粒种子,仿佛押宝一般只等着发芽就行了,哪怕其中只有一个两个能走红,其他种子能不能发芽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千万不能像去年一样押错了宝,丢掉了张含韵这块璞玉。不过,怕就怕几十粒种子一起发芽,齐心协力抗争“不平等条约”,有一天将“花盆”挤裂,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艺人成名后怎么管?
雪藏是经纪公司惩戒明星的一种颇为常见的手法。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一位头牌男星朱飞饰演多情小生很有票房号召力,但散漫成性,吊儿郎当,还不听调度,当时明星公司老板张石川就想出了一招,即与朱飞签订两年合同,但两年内不给他任何拍戏机会,朱飞最后湮没无闻。
黄圣依和周星驰的公司例子既不是第一对,也肯定不是最后一对。F4成员之一的言承旭就曾声泪俱下地怒斥经纪人是吸血鬼,而摇滚组合“花儿”乐队,也在走红之后因为不堪合约的“压榨”而对经纪人翻了脸。经纪人将一个普通艺人打造成明星,随着利益追求的膨胀,某一方自然会产生一些不平衡的心理。其实双方为了名利的大方向是相同的,而为之也都做出了相应的努力,即使是散,也该在互相体谅的环境中道声珍重来得好,毕竟将来低头不见抬头还要见的日子还多着呢!
对于大牌明星,经纪公司大多条件十分宽松。最近,传闻北京一家新经纪公司正在争取赵薇的加盟,开出的价码极为诱人:公司的佣金只是赵薇收入的十分之一。十分之一的比例应该是基本上赚不到什么钱的,那么这家公司为什么要干这种看上去蚀了老本的买卖呢?原因在于,以赵薇的名气会让这家公司在短期内名气大增,公司也许在赵薇身上赚不到钱,但其他演员会慕名而来,多签几个正在上升期的演员,利润便可观了。
因为这个原因,许多一线的演员签不签公司就处于两可境地:签了公司,诸事有人打理,省心省力,但要分钱给人家,难免有割肉之痛;不签公司呢,本身名气已经很大了,不愁没戏拍,何必再拿钱给别人。于是许多一线明星干脆自己成立公司来照顾自己,另一些明星干脆雇个经纪人单干,反正是一样的。
在当红的明星中,除了一部分人为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利益自己成立公司外,还有一部分人是把自己在不同范围内的工作签给不同的公司:比如李霞,在主持人方面是签给了光线公司,而在影视方面则签给了世纪元素公司。再如于娜,在模特方面隶属于新丝路模特公司,影视剧方面是签给了海润公司,随着事业不断拓展,如今进军歌坛的她在歌唱方面又在计划签给一家唱片公司。
换个角度讲,不同的事业方向签给不同的公司,也更利于合作的细化,不容易产生纠纷。
演艺经纪路在何处?
许多明星对经纪公司只拿钱不做事的情况都有很大不满,但在签合约时许多条例规定不清,也只能忍下去。于是现在常常出现一种情况:一方面要向公司缴纳佣金,一方面还要自己出钱做包装宣传。这可以算是另一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明星的包装运作最终还得进入更规范的轨道,由正规的经纪公司统一策划,由受过专业培训的经纪人进行细节操作。签下“超级女声”的天娱公司老总有一句话说得有道理:既然签了约,就得愿赌服输。所以,“花”在最初选择“花盆”的时候就应该想明白看清楚了,这是所有想借“超级女声”或其他选秀一夜成名的年轻女孩男孩们该记住的前车之鉴。
签约是歌手与公司联系在一起的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由于不愿以后出现纠纷,公司与歌手的合约通常是厚厚一本,双方要求的细则完全在合约里写清楚,经纪公司称此为“先小人后君子”。合约里的内容因人而异,通常从公司一年为艺人出一张专辑,到为艺人配备什么样的制作条件,以及制作费用和宣传费不得少于多少等都会写明,另外版税、演艺分成等经济问题一定要在合约里写清楚。越是大的唱片公司在合约的制定上越严格,同时他们也认为,越是不错的艺人越不会提奇怪的要求。
签约对于艺人而言是越来越需要技巧了,选择什么样的公司意味着他们将来什么样的命运,同时也就是避免出问题的根源。
尽管合约里对公司和艺人各自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问题的出现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比如,市场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约规定为歌手出专辑和做宣传,或是歌手由于自身创作的原因未能及时推出新专辑,这都是公司和歌手容易产生的问题。大多数唱片公司还是认为,所有问题的解决办法都应尽量在签约之初加以约定。
公司要收取演员的佣金,以国人的传统,“装入腰包的钱再掏出来”谁都会心疼,所以许多公司在为演员服务时便会精打细算。对新人投资会锱铢必较,而对已上线演员履行义务时则会小心谨慎,极容易引起被演员认为“小气”引发演员的不满。
许多公司为了量化工作,干脆把合同细化到一年要为演员谈几个戏,保证演员收入多少,保证发表多少篇文章这样具体的数字。但每部戏的含金量不同,角色大小不同,宣传中文章内容和篇幅不同,因此矛盾依然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当前公司与演员的合作极少有十分默契的。
许多公司和演员都被权利与义务该如何分担而困扰着,而担负着调解任务的却只有人情和圈内不成文的行规,随着演艺经纪的逐步规范,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将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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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与经纪人是怎样分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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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明星与经纪人、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所闻,比如黄圣依和经纪公司的矛盾,便闹出了沸沸扬扬的解约事件。基本上,大多数矛盾都是因利益分配问题引起的。那么,明星和经纪之间是如何分账的?这得从明星和经纪之间的关系讲起。
经纪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个体的亲朋好友担任经纪人,一种是团体的经纪公司。二者对艺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开”,而一些当红明星在约满后续约时,经纪公司会主动降到“二八开”,甚至可能出现“一九开”。 ——王晓京
明星经纪的几种形式
“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艺人在选择“管家”时,首先会考虑找家人为自己打理大小事务。赵薇的嫂子陈蓉、李亚鹏的哥哥李亚伟、那英的姐姐那辛、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范冰冰的父亲范涛、李小璐的父亲李丹宁、孙悦的哥哥孙洪波、李冰冰的妹妹李雪……都因此而成为了经纪人。而台湾的“帽子歌后”凤飞飞以及范晓萱、李玟等,也将所有的对外业务交给了老妈。
不过,由于“任人唯亲”原则下的经纪人通常缺乏专业水平和经验,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赵薇每次面对负面新闻,其嫂子兼经纪人陈蓉总是采取“鸵鸟政策”面对大众,令赵薇的形象大受影响。李亚鹏的哥哥李亚伟在处理“鹏迅分手”、“鹏菲恋”等事情的时候,同样显得缺少经验。而当年因为成龙与章子怡闹出了绯闻,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甚至对媒体信口开河地说:“成龙还要靠咱们家子怡炒作呢!”
业内人分析,这种亲友型的经纪人虽然跟明星比较贴心,但是在处理事情上,容易迁就对方,考虑问题不够客观、理智和长远,并不见得利于艺人的发展。现在,走国际路线的章子怡就已经抛弃了哥哥“另觅新欢”,其海外经纪人是在美国影视圈打拼多年、经验丰富的新加坡人纪灵灵。
与上面的“家庭作坊式”不同,刘烨、孙俪、黄圣依、F4等许多新人,在刚出道时都是由经纪公司花钱包装的。业内人士分析,大的经纪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和财力为艺人的发展做策划、处理演艺事务,对事情的反应更快。不过,由于合约一般有利于负责投资的经纪公司,所以当艺人走红之后,名气和所得往往不成正比,矛盾便由此而生。
还有一些艺人选择了“个体户”的形式,如冯小刚徐帆夫妇、陈凯歌陈红夫妇、张国立、郭峰等,有的成立工作室,有的连公司都懒得成立,自主经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也有一些艺人选择关系松散或者自由度较大的经纪约,如章子怡、蒋雯丽、田震、张静初、夏雨等,他们看重的是经纪公司专业的操作和对其职业前景的理性规划。
利益分配弄出“糊涂账”
由于经纪人和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利益分配一般也分两种:一种是属于“小农经济型”的,即由朋友或亲戚担任经纪人的,一般为”二八分成”,即艺人拿收入的80%,经纪人拿收入的20%;另一种则是艺人与团体性质的经纪公司的利益分配,这要根据艺人的走红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阶段。
北京星碟文化公司总经理王晓京说,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开”,而一些当红明星在约满后续约时,经纪公司会主动降到“二八开”,甚至可能出现“一九开”。但经纪公司签下的如果是新人,利益分成一般是“五五开”,这是最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一种分配方式。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说,五五分成对于新人来说是合理的价位,在国外甚至是二八倒开,即艺人只能收利润的两成,八成归经纪公司所有。“因为我们不能忽略这里存在着经纪公司投资的前提,经纪公司要对一个新人进行包装、宣传和培训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而当艺人推出市场后受欢迎才开始有回报。”北京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琛介绍,他们公司关于利益分配的规定是分阶段性的:第一至第三年“六四开”,第四年起为“五五开”,第七至八年为“三七开”,艺人分到的利润会随着他们的知名度提高而有所上升。一般新人签经纪约不仅“纯利润”低而且年限长,一般不会低于五年,比如黄圣依为8年,最近风头正劲的“超女”也是8年,当初王菲签下的第一份合约也有7年。王晓京说:“‘至少五年’这个时间段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般三年才是一个新人发展的黄金时代,而到了第五年,经纪公司一般才刚收回成本或者有少量回报。”
有很多明星在突然大红大紫后,常常会和将他们一手捧红的经纪人发生纠纷甚至散伙,黄圣依就是其中一个。1995年以一首《爱情鸟》唱红了大江南北的林依轮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跟公司发生了纠纷:他当初以“倒二八”的比例分成,与公司签了长达五年的合约。两年之后,林依轮终于“忍无可忍”和公司频频发生矛盾,不过这时公司已基本收回了投入,所以也就放他北飞。同在一家公司的毛宁、杨钰莹也先后和公司提出分手,最后都花了20多万元才赎回了自由身。
在内地演艺圈摸爬滚打20余年的王晓京被公认为“元老级经纪人”,但仍然经常成为歌手与经纪人纠纷问题的焦点人物———从当年的崔健、陈琳到如今的女子十二乐坊,合约的问题经常令他头疼不已。被他从成都酒吧里发掘出来的陈琳,在刚走红后就和他闹解约。还有一些艺人在红了之后对分成不满,于是开始“红杏出墙”接私活。而经纪人行业存在着漏洞,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王晓京只能无奈地说:“我现在只能说不会犯第二次错误。”现在的他在选择新人时十分谨慎,“虽然现在‘超女’十分受欢迎,但是我也不会轻易去签,我要了解她们的市场价值和个人的道德品性后才会决定是否签约。”
艺人和经纪都要讲“操守”
北京风尚文化传播公司刘琛认为,艺人和经纪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一、双方互相不了解;二、经济利益的纠纷;三、管理与运营方式的不同;四、艺人的职业操守和素质。他特别强调最后一点,他认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艺人应该为自己做的事负责,履行自己签下的合约。“有些艺人总会哭诉他们上当受骗,但他们为什么不在签约前做市场调查?”
另一方面,内地的经纪人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出现的,发展没有成熟,因此素质良莠不齐。被业界称为“京城四大经纪人”之一的女经纪人郝为认为,专业的明星经纪人必须是一个全能的商人,必须具有现代的商业素养和经营能力,还必须有耐心,有诚恳的品格。“金牌经纪人”陈家瑛也曾说:“我没有把艺人当作是帮我赚钱的机器。我认为不应将艺人最灿烂的时间跟金钱放在对等的位置,而应视他们有如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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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拿钱不干活 张曼玉遭厂商起诉内情揭秘
2005-03-09 08:48更新 来源:千龙新闻网
就目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波司登与张曼玉上法院互告诉讼,3月7日,记者从波司登获得内情。
据悉,波司登公司于2004年8月9日花巨资与张曼玉的经纪公司香港JT公司签订了聘请张曼玉作为波司登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协议,并得到张亲笔签注的授权委托书,签约后波司登公司遵照协议履行了合约的首笔付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时向张的经纪公司提供了波司登产品的样衣,并按约筹备了2004年9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但是张曼玉的经纪公司JT公司收款后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合同约定JT公司负责创意、设计、拍摄工作,并且在拍摄前5个工作日提交波司登公司确认后才可开拍)。JT公司至今始终没有提供平面广告创意和艺人造型等文案和片(波司登公司曾提供广告创意案,但JT公司也未接受),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波司登公司与JT公司原定9月16日去新疆天池拍摄广告的协议无法实施,协议约定的张曼玉广告拍摄也根本没有实施,由于波司登产品属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情势已无法让波司登再等,因此JT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波司登公司对所有合作商的诚信下降,也严重损害了波司登这一民族品牌形象,损害之大不可估量。波司登公司聘请张曼玉为波司登品牌形象代言人,惟与JT公司签约,波司登公司与拍摄制作公司并无关系,因此JT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波司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张曼玉经纪公司JT公司收钱却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对波司登公司的伤害,为维护自己权益,故于2004年1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于JT公司是张曼玉授权的经纪公司,上海波司登公司也得到张曼玉签署的授权书,因而将张曼玉列为被告之一。该公司发言人称:若非张曼玉授权的经纪公司JT公司严重侵害了波司登公司的合法权益,期间波司登公司曾一让再让、委曲求全、竭尽全力想完成这份协议,然而由于张曼玉的经纪公司的彻底违约,导致波司登造成巨大损失,是不会这样的,因而诉讼法院实属无奈。
由于JT公司和张曼玉的严重违约,使得波司登公司面临经销商的重重压力,迫于无奈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上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波司登公司仍然希望张曼玉担任公司的广告明星,如果不行的话,则要求对方退还公司先期支付的钱款,并保留追究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